行业动态




国家发改委出台碘盐基金停收后价格政策


    4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的有关精神,发出《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69号),《通知》指出:

    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碘盐基金停止提取后,相应提高食盐出厂价格,并调整食盐批发价格政策。即食盐出厂价格(不含税)每吨上调25元,食盐产区批发价格保持不变,原在产区批发价格内提取的每吨25元国家碘盐基金并入食盐产区批发价格。上述价格调整后,食盐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维持现有水平不变。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的监管,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食盐供应和价格的稳定。仍在继续征收碘盐基金的要立即停止,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决定不再征收碘盐基金后仍继续征收,目前作挂帐处理的,应统一收缴中央国库。

    新的食盐价格政策从2005年4月20日起执行。



中国盐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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